偃师市某小区在2020年5月向购房人发出交房通知书,其中要求购房人在6月收房时缴纳燃气开口费(3250元)、暖气开口费(建筑面积*90%*25元)及有线电视开口费240元。
请问,国家发改委早在2001年4月16日国家发改委585号文件中就已经严令取消燃气开口费、暖气开口费。后在2019年6月27日,国家发改委等三部门发布关于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规定:取消城镇燃气工程安装不合理收费。包括:开口费、接口费、接入费、入网费、清管费、通气费、点火费等类似费用,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外市政管网资产的增压费、增容费等,涉及市政管网到建筑区划红线连接的初装费、接驳费、开通费等费用,以及其他成本已纳入配气价格的表具更换等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并不得变换名目另行收取费用。河南省及洛阳市也均已取消此项收费。
请问:1、偃师市在建房地产商交付商品房时,要求购房人缴纳燃气开口费(3250元)、暖气开口费(建筑面积*90%*25元)有何依据,是否与国家发改委通知相违背,是否是开发商的公司行为,是否偃师市该执行国家发改委的通知?
2、如偃师市确需缴纳该两项费用,收款方是否该给交款人开具正规发票?如不开具正规发票,是否存在偷逃税款的嫌疑,该项那个单位进行举报来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