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偃师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一起货运车辆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三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2年6月27日10时左右,偃师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一中队执法人员在北环路巡查时,发现豫CV***9 轻型厢式货车停靠在某场地为2辆货车加油。交通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调取了监控记录,并制作了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经查,该货车车主为邢某某,车辆厢体内有改装的加油机和柴油,涉嫌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违法行为。
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偃师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法作出罚款三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目前当事人已接受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