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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政策宣传
偃师民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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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民呼声
2018-05-16 08:59
宗教事务条例节选
第九条 全国性宗教团体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可以根据本宗教的需要按照规定选派和接收宗教留学人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选派和接收宗教留学人员。
第十条 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应当遵守宗教团体制定的规章制度。
宗教宣传标语
5.
宗教活动一般应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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