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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政策宣传
宗教政策宣传
偃师民声
2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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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4 11:13
宗教事务条例节选
第十五条 宗教院校变更校址、校名、隶属关系、培养目标、学制、办学规模等以及合并、分设和终止,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宗教院校实行特定的教师资格认定、职称评审聘任和学生学位授予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另行制定。
宗教宣传标语
8.
买卖宅基地建宗教活动场所是非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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