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政策宣传
偃师民声
偃师民声 2777 0
2018-05-31 16:17

宗教事务条例节选
第十七条 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应当经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到所在地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宗教团体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称寺观教堂)开展培养宗教教职人员、学习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宗教教育培训,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宗教宣传标语

 9.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必须符合城乡规划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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