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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政策宣传
宗教政策宣传
偃师民声
2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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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31 16:17
宗教事务条例节选
第十七条 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应当经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到所在地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宗教团体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称寺观教堂)开展培养宗教教职人员、学习时间在
3
个月以上的宗教教育培训,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宗教宣传标语
9.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必须符合城乡规划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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