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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政策宣传
宗教政策宣传
偃师民声
2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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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04 08:32
宗教事务条例节选
第二十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符合法人条件的,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到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
第二十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宗教宣传标语
12.
国法大于教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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