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政策宣传
偃师民声
偃师民声 2839 0
2018-06-12 09:07
宗教事务条例节选
第二十七条 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接受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内可以经销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出版物。

宗教宣传标语
14.不得强迫任何人特别是未成年人信仰宗教
分享:
游客
要评论请先登录 或者 注册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