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政策宣传
偃师民声
偃师民声 2812 0
2018-06-26 16:47
宗教事务条例节选

第三十一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和开展其他活动,应当事先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同意。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将宗教活动场所建设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宗教活动场所、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建设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工程建设、文物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

 
 
宗教宣传标语

  16.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工具物品或房屋场所的要受到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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