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政策宣传
偃师民声
偃师民声 2758 0
2018-07-13 16:07
宗教事务条例节选
第三十三条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后,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手续。
          宗教活动场所扩建、异地重建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四条 景区内有宗教活动场所的,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协调、处理宗教活动场所与景区管理组织及园林、林业、文物、旅游等方面的利益关系,维护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宗教宣传标语
17.依法打击邪教冒用宗教和气功名义、神化“教主”、活动诡秘、盘剥钱财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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