偃师市环境保护局@所有企业负责人的一封公开信!
偃师市环保局
2019-05-16 11:35
各位企业负责人:
    你们好!近几年来环保法律法规相继修订,对企业的环境保护责任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为增强各企业环保意识,督促企业履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和环保社会责任,我局对企业易发、多发的14种环境违法行为和处罚措施进行了梳理,现以公开信的形式告知各位企业负责人,盼各位引起重视,切莫触犯法律红线。具体内容如下:
    一、“未批先建”: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经批准后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评,擅自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5%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责令备案,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100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200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20万元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三、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10万元-10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四、“逃避监管”: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废水、大气污染物;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10万元-10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其中:暗管是指通过隐蔽的方式达到规避监管目的而设置的排污管道,包括埋入地下的水泥管、瓷管、塑料管等,以及地上的临时排污管道;渗井、渗坑是指无防渗漏措施或起不到防渗作用的、封闭或半封闭的坑、池、塘、井和沟、渠等。
    五、违法设置排污口。《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20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10万元-50万元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处50万元-100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其他相关规定设置排污口的,责令限期拆除,处2万元-10万元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处10万元-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六、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规定,符合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超标或超总量排放污染物,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排放法律、法规禁止排放的污染物,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等。
    七、未按规定对污染物自行监测,或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未按规定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未按规定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20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八、未妥善处置工业固体废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万元-10万元的罚款。
    九、未妥善管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等,出1-20万元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十、建设项目未办理环评,被责令停建,拒不执行;无排污许可证,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等情形。除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罚款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十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责令改正,处2万元-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十二、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包括: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等。
    各位企业负责人要积极彰显新时代企业家的风采,认真学习环保法律知识,依法生产经营,主动履行环保义务,扎实落实环保措施,让我们共同行动起来,加快建设生态偃师、美丽偃师,努力开创幸福明天,共同谱写偃师生态文明建设新篇章!


图片:微信图片_20190516112643.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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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nxin516 童生 2019-05-16 11:58 沙发
共建美好生态家园,给子孙后代留存环境容量是每个人都应该肩负起来的责任
逗炸圣佛 秀才 2019-05-17 10:39 板凳
建议环保局留下联系方式,邮箱电话信箱都可以,让企业接受全民的监督,共同保护好我们的美好家园,给后世子孙留条生路
仁士1 论坛版主 2019-05-17 10:47 地板
企业和准备干企业的老板注意了!
minxin516 童生 2019-06-04 15:46 4楼
minxin516 童生 2019-06-04 15:48 5楼
明天参加6.5体育场活动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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