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11日,因一起借款纠纷诉至偃师区人民法院,7月29日进行诉前调解,双方对诉讼事实没有异议,但调解员对担保者是负“连带清偿责任”还是“一般担保责任”理不清,最后依据借款条中“……逾期借款人及担保者除需要还清本金及利息外,另自愿承担不低于本金每月2%的违约滞纳金,另由此造成的一切费用及损失由借款人和担保者负责。”的有关表述并咨询了一位老法官后达成共识:担保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22年8月5日到法院去取正式调解裁定书时发现担保者的责任由“连带清偿责任”换成了“一般担保责任”,调解员说这是主管法官的意见,随和调解员一同去见主管李绍粉法官,李法官说你这就是“一般担保责任”,在当事人的一再要求下,李法官才翻出借款条中的有关表述进行研读,最后悻悻的问裁定书被告取走了没有,得知没有取走后告诉工作人员:更改一下让他们下周来取……
2022年8月8日到法院去取更改后的裁定书,签字完毕后工作人员突然说李法官让再补充转款凭据,真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借款条中“……上述借款***已经于*年*月*日通过现金交付形式付给***”的表述非常清楚,是现金支付没有转款凭据,且原被告也都没有异议 ,工作人员说那也要提供银行取款凭证,原告说是家中存放的现金,经过请示李法官后 仍要求必须提供取款或转款凭据才能取走裁定书 …… 靠,忙忙碌碌近一个月,花费了大量时间和精力,只因拨了法官的威严,就被故意刁难,最后只好撤回诉讼申请重新起诉,错过了最佳诉讼时机……
如此一起简单的民事纠纷一波三折不能不让人产生疑惑:
一、是不是有人做了法官的功课?或有利益输送才导致原协议被私下更改 ,有意偏袒被告;
二、法官官僚形式,没有认真审阅有关证据材料,就草菅当事人的诉讼;
三、法官对有关法律条文理解不透或就是业务能力太差;
四、当法官的威严被挑战的时候想方设法刁难当事人不是明智之举。
人民法院代表着公平公正,而法官的素养品行代表着法院的形象,相信偃师区人民法院的法官们业务能力和道德素养都没得说,但个别现象也真的不敢让人恭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