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举报人:
张东旭,系偃师市人民法院法官
李婷,系偃师法院书记员
我叫李留申,中共党员,复员军人,家住偃师市城关镇新新村,联系电话:13213562208。
现举报偃师市人民法院法官和书记员李婷利用职务之便,徇私枉法,违反河南省高院“十条严禁”中的第一条“严禁在审判和执行工作中偏袒一方当事人,违背事实、法律枉法裁判”。偃师法院原法警贾保磊(因此案件已被法院辞退)之父贾健康、其兄贾真磊私自拿走我偃师金象物流客户代收款295959元,我于2016年11月诉至偃师市人民法院,在开庭前偃师法院电话通知我去调解,法院书记员李婷(系原偃师法警贾真磊之妻)竟然当我面问法官要我的诉讼材料,并在开庭前后多次打招呼给办案法官张东旭,要求办“人情案”。
偃师法院法官先是粗暴直接的利用被告提交的只有伪造的转让协议复印件作为“证据”,让我先丧失经营权,然后又“顺理成章”的认定我的偃师金象物流营业部数次转让,再混淆法律条文,让我历经四年余的时间,经过一审(2017)豫0381民初893号、二审(2017)豫03民终6928号裁定、再一审(2018)豫0381民初893号、终审后,使我近三十万血汗钱损失殆尽。
我向偃师检察院、洛阳纪委及河南省高级检察院等多个部门举报张东旭违法判案的事实并坚持再审申请,偃师检察院监察室与我联系后,让我等再审结果出来后根据判决结果来看张东旭是否违法判案。
2021年9月30日,由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2021)豫03民再138号判决书下达,判决书中明确指出原偃师法院“原审判决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其中判决书中认定“被申请人不能提供转让合同、收据等证明其与案外人周利明及原经营者李留申、周淑民之间进行了协商......因张克勤、李晓敏与李留申、周淑民之间的合同系复印件......前述多次转让款的证据因无原件、无转账凭证或无书面凭证,均无法单独证明案件事实,亦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而偃师法院张东旭正是用这些伪造的“转让协议”复印件等孤证,使本来简单明了的案情,变得复杂万分,使我近三十万血汗钱损失殆尽。
综上所述,根据再审判决书所写的事实与偃师法院张东旭所下达的(2018)豫0381民初893号判决书事实完全相反,能够证明张东旭确实颠倒黑白,违背事实,徇私枉法。请相关司法部门予以核实,解决。
举报人:李留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