偃师市工信局:经查:臧雪峰,1991年12月应征入伍,1994年12月退役,1996年由偃师市民政局分配到原偃师市经贸委,同年9月被偃师市经贸委分配到泰和公司。臧雪峰认为工作单位不理想,通过时任泰和公司副经理齐某协调,只把本人档案交由该公司保管,先不上班...回到原帖
1.如果一定要用最初的称呼的话,我是安置到了工业局,不是经贸委。
2.不能信口开河,歪曲事实。请工信委提供“臧雪锋认为工作单位不理想,通过时任泰和公司副经理齐某协调,只把本人档案交由该公司保管,先不上班,待找到好单位时再办理调动手续”的证据。
3.但凡被破产改制的职工都知道,必须先签协议,才能领取安置补偿金。这是个霸王条款,你个人就是有异议也不行,谁也不例外。但大家看工信委的回复“2012年8月6日充分协商,达成465号协议”和“2012年6月30日发放职工安置补偿金时,臧雪锋已领取安置补偿金”。时间先后顺序矛盾吗?大家觉得可能吗?
4.法院起诉是以不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为由,驳回起诉的。这一点请搞清楚,不要混淆视听,模糊概念。
老百姓和政府叫板,就是我们常说的胳膊和大腿的较量,大家都懂的。想跳出政府的圈,难啊!我是服了,怕了你们了,我以后出去讨饭行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