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城市区机动车停放管理的
通 告
按照偃师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城市区车辆停放秩序管理,营造安全、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相关部门已对城市区停车位统一施划完毕,我大队将对城市区机动车乱停乱放开展集中整治活动。现通告如下:
一、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含盲道)上停放机动车。施划有停车位的,应按照所提示的方向停放。
二、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⑴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路段,不得停车; ⑵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⑶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⑷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⑸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⑹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对不按规定停放的车辆,公安交警大队将采用固定、移动和人工抓拍等方式取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重处罚。自2019年3月25日起,交警大队将特别加大对违法占用人行道(含盲道)停车取证处罚力度。同时,欢迎广大市民对机动车乱停乱放进行举报,对举报属实的进行奖励,举报电话67722122。
偃师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19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