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市疫情防控期间餐饮行业有序复工的通告
偃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02-29 16:20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复工复产决策部署,全力支持和推动我市餐饮行业复工,切实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对符合复工条件的餐饮行业经备案后可以组织复工。现将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复工时间
    自2020年3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餐饮服务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以复工。
    二、复工程序
    实行复工复产备案制度,餐饮服务单位应在自查符合相关要求后,落实“十个一”措施(见附件2),向辖区市场监管所提出备案申请(2月28日起可开始申请),并填写《偃师市疫情防控期间餐饮业复工营业备案审批表》,经各辖区市场监管所现场审核后加盖所公章,报市场监管局疫情防控办公室备案(粤海酒店东隔壁三楼311室消费者协会,联系电话:67779770)。
   三、有关要求
    1. 社会餐饮严禁集体性聚餐,不得提供现场就餐,可采用盒餐外带、外卖等方式供餐,并在营业场所入口处张贴醒目标志,提醒消费者“本店只提供盒餐外卖,不接受堂餐”,“所有消费者及取餐人员严禁进入营业场所”;单位食堂不提倡供应自助餐,应为分餐制,即取即走。
    2. 加强从业人员管理。餐饮服务单位要严格落实从业人员晨检制度,由专人负责对每位职工进行体温测量,如有发热、咳嗽等疑似症状的职工,要立即劝其离岗就诊。从业人员要按照要求佩戴帽子、口罩和手套,进入操作区要对手部进行清洗消毒,要严格执行人员出入操作区域工作服的更换要求。严格控制从业人数,小餐饮原则上厨师2人、服务员1人,较大的饭店原则上厨师3人、服务员2人。需要增加人数的,需经市场监管局验收批准。
    3. 严格落实消杀制度。每天对餐饮经营场所、办公场所、电梯、卫生间和员工集体宿舍等各类公共区域消毒不少于2次,通风换气每天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配备废弃口罩专用垃圾桶并做好每日消毒处理。加强洗涤剂、消毒剂管理,防止误用。
    4. 严格食品原料管理。严格落实食品采购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确保食品及原料来源可溯、途径合法。严禁在食品加工场所饲养畜禽和宠物,严禁加工活禽、野生动物和来源不明的畜禽肉及其制品。
    5. 严格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加工制作。疫情防控期间,提倡不加工冷食类、生食类等高风险品种。单位食堂必须按要求落实好食品留样制度。
    6. 强化网络餐饮主体责任。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要加强对送餐人员的岗前健康检查,严禁患有发热等病症人员从事网络送餐,按照工作期间必须佩戴口罩上岗。送餐人员应当保持配送容器清洁,每日早晚不少于两次对配送餐箱、车辆进行清洁消毒。配送餐食应当加装食品安全一次性封签,保证配送过程食品不受污染。鼓励实施“无接触”式交接配送,严防送餐过程交叉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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