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选举秩序,将被......
2020-12-14 11:44:18   来源:   评论:0 点击:

为全面配合我市村(社区)两委换届工作,严肃换届纪律,营造风清气正的换届环境,偃师市村(社区)两委换届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偃师市公
为全面配合我市村(社区)“两委”换届工作,严肃换届纪律,营造风清气正的换届环境,偃师市村(社区)“两委”换届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偃师市公安局就在换届过程中的各类违规违法行为触及的法律条文进行了具体解释。现将内容公示如下:


关于干扰破坏村(社区)“两委”换届行为触及的

法律条文解释

 

1、换届期间,在群众中传播和散布不利于换届选举的言论,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影响和干扰换届选举的;

 涉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破坏选举秩序。

2、换届期间,组织酒局饭局,并在酒局饭局上发表抵触、攻击换届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言行,具有一定负面煽动性的;

涉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破坏选举秩序。

3、换届期间,通过非法集会,公开发表抵触、攻击换届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言行,干扰影响党员群众正常选举的;

涉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破坏选举秩序。

4、换届期间,组织、蛊惑群众上访,串联党员群众不参加正常选举活动的;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款(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扰乱单位秩序,聚众扰乱单位秩序。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按《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5、对组织、纪检监察、司法机关等已经介入或已明确界定的人和事,或其他历史遗留问题,工作人员已经作出解释,当事人或非当事人仍反复缠访、闹访,干扰影响本届选举的;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款(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扰乱单位秩序,聚众扰乱单位秩序。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按《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6、用诬告、造谣、诽谤等手段对参选人进行恶意中伤,妨害党员群众正常行使民主选举权利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的,以诬告陷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7、利用宗教、宗族、家族势力干扰、操纵、破坏选举,妨害党员群众正常行使民主选举权利的;

涉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破坏选举秩序。

8、涉黑涉恶,寻衅滋事,恐吓、威胁党员群众,妨害党员群众正常行使民主选举权利的;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但反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轻微的寻衅滋事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处罚。

9、参与或指使他人操纵选举、虚假委托、张贴大字报、分发传单的;

涉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破坏选举秩序。

10、以获取选票为目的,通过宴请、送礼、许愿、安排消费活动、发放电子红包、赠送电子礼品、打电话、发短信、当面拜访、联谊活动等形式进行拉关系、打招呼、拉帮结派,请求他人在推荐、选举中给予自己或他人关照的;

涉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破坏选举秩序。

11、借换届选举之机以各种名义突击发钱分物处置集体资产,通过公款请客送礼、外出旅游、滥发补贴资金,或以其他形式侵占集体财务的;

《刑法》第271条  职务侵犯罪

12、砸毁票箱、撕毁选票、冲击选举会场,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篡改选举结果、暗箱操纵等破坏选举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13、阻挠、推搡、殴打选委会成员或其他换届选举工作人员,影响工作人员依照本村(社区)选举办法正常开展工作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处罚。

14、对控告、检举违纪违法行为的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第二十六条寻衅滋事。

15、离任或被调整职务的村(社区)“两委”成员不停止履行原职务,继续决定和审批人、财、物等事项,不及时交接工作,不交印章、不交账本、不交档案、不交事务的:

涉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破坏选举秩序。

16、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妨害村(社区)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正常开展的。

涉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破坏选举秩序。

偃师市换届办
偃师市公安局
2020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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