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干扰破坏村(社区)“两委”换届行为触及的
法律条文解释
1、换届期间,在群众中传播和散布不利于换届选举的言论,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影响和干扰换届选举的;
涉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破坏选举秩序。
2、换届期间,组织酒局饭局,并在酒局饭局上发表抵触、攻击换届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言行,具有一定负面煽动性的;
涉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破坏选举秩序。
3、换届期间,通过非法集会,公开发表抵触、攻击换届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言行,干扰影响党员群众正常选举的;
涉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破坏选举秩序。
4、换届期间,组织、蛊惑群众上访,串联党员群众不参加正常选举活动的;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款(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扰乱单位秩序,聚众扰乱单位秩序。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按《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5、对组织、纪检监察、司法机关等已经介入或已明确界定的人和事,或其他历史遗留问题,工作人员已经作出解释,当事人或非当事人仍反复缠访、闹访,干扰影响本届选举的;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款(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扰乱单位秩序,聚众扰乱单位秩序。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按《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6、用诬告、造谣、诽谤等手段对参选人进行恶意中伤,妨害党员群众正常行使民主选举权利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的,以诬告陷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7、利用宗教、宗族、家族势力干扰、操纵、破坏选举,妨害党员群众正常行使民主选举权利的;
涉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破坏选举秩序。
8、涉黑涉恶,寻衅滋事,恐吓、威胁党员群众,妨害党员群众正常行使民主选举权利的;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但反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轻微的寻衅滋事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处罚。
9、参与或指使他人操纵选举、虚假委托、张贴大字报、分发传单的;
涉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破坏选举秩序。
10、以获取选票为目的,通过宴请、送礼、许愿、安排消费活动、发放电子红包、赠送电子礼品、打电话、发短信、当面拜访、联谊活动等形式进行拉关系、打招呼、拉帮结派,请求他人在推荐、选举中给予自己或他人关照的;
涉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破坏选举秩序。
11、借换届选举之机以各种名义突击发钱分物处置集体资产,通过公款请客送礼、外出旅游、滥发补贴资金,或以其他形式侵占集体财务的;
《刑法》第271条 职务侵犯罪
12、砸毁票箱、撕毁选票、冲击选举会场,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篡改选举结果、暗箱操纵等破坏选举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13、阻挠、推搡、殴打选委会成员或其他换届选举工作人员,影响工作人员依照本村(社区)选举办法正常开展工作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处罚。
14、对控告、检举违纪违法行为的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第二十六条寻衅滋事。
15、离任或被调整职务的村(社区)“两委”成员不停止履行原职务,继续决定和审批人、财、物等事项,不及时交接工作,不交印章、不交账本、不交档案、不交事务的:
涉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破坏选举秩序。
16、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妨害村(社区)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正常开展的。
涉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破坏选举秩序。